标题 |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四十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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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152528341307983U/2023-00207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
发文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信息分类 | 国家政策解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02-22 |
概述 |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四十一) | ||||
有效性 | 废止日期 | 2030-12-31 |
一、对退役军人实行怎样的安置住房优待?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对退役军人安置住房优待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的需要,规定了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强调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退役军人享受安置住房优待,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为满足退役军人合理居住需求、保障其合理住房权益,国家对达到一定服役年限、职务职级和服役表现的退役军人,采取分级分类保障的办法,提供相应安置住房优待。退役军人享受安置住房优待的具体条件,由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明确。
二、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哪些优待?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1)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主要是在就医费用方面采取的减免等措施。《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规定,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等服务。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