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确保岁末年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委行署关于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2号)及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煤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锡应急发〔2023〕3号)现制定方案如下。非煤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时间
自即日起持续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二、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各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委行署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岁末年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整治时限和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改。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各企业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刻汲取近10年来全国、全区较大及以上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53条细化措施、自治区非煤矿山18条措施以及我盟74条配套措施,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10项违法违规行为,梳理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全面排查整治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地下矿山重点排查整治:(1)矿井、主要生产中段、单个采区、盘区或矿块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程要求;(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3)露天转地下开采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4)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5)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6)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7)矿井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采掘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8)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9)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10)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11)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12)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13)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14)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15)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16)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露天矿山重点排查整治:(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2)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3)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4)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5)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6)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3.尾矿库重点排查整治:(1)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2)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3)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4)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规程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5)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6)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7)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8)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9)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10)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11)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或者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12)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四)依法依规生产情况
重点检查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完善、合法有效,矿山企业生产现状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证;是否存在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施工、偷采盗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证多采”、以采代建(探);是否存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外包施工队伍是否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五)重大灾害普查治理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2〕51号),组织对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条件、地压灾害和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清查;是否查清采空区和周边废弃矿井情况,是否查明地下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地下岩溶及地表水体情况,是否查实地压灾害和火灾隐患情况;是否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完善相关图纸,并采取有效措施对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彻底治理。
(六)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在“安全评估+执法+服务”专项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从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隐患再次产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全部落实整改到位,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是否进行复查销号。
三、督导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整治督导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应急管理局全覆盖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全面自查(1月9日-1月13日)
各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落实,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本方案督导检查主要内容,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自查自改,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彻底到位,并将全面自查整改情况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二)应急管理部门全覆盖检查(1月13日-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我局将及时督促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面自查,深入分析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特点,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覆盖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并将重点检查情况及时向盟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岁末年初历来是非煤矿山各类风险的集中期、各类事故的高发期。各地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真正保持高度警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切实抓紧抓牢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劲心态,全力保障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岁末年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带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要紧盯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灾害。立即开展全方位、拉网式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透水、冒顶坍塌、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和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确保岁末年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
(三)坚持执法服务并重
紧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企业自查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问题隐患,可依法依规从轻处罚;对企业未开展自查自改或者故意隐瞒的重大问题隐患,要严格依法从重处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基层和一线严督细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服务,提高督导检查质量效果,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四)严肃追责问责
以严细深实快的作风抓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不负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以及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于1月13日前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前3日内报送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徐健,0479-62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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