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一、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助推非公经济发展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总局2012第12号公告)
(二)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
1.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新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按10%抵减纳税额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5.科技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三)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1.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政策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财税[2011]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5.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会、小额贷款公司等营业税减按3%政策延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1号)
(四)为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内政发[2013]9号)
1.经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部门,经批准可予以减免。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区内外旅行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从事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的旅游项目,免收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对获得国家3A级以上和国家标准化试点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争取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并享受相应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4.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教育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新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免税。对新办从事物业服务及家庭保洁、卫生保健、养老扶助、病人看护、家务管理、婴幼儿看护等的家庭服务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内政发[2012]94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注册之日起,在国家政策规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4.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经广电部门批准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包括数字拷贝)、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牧区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国家政策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从事文化产业的单位自用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加大物流园区政策的支持力度(内政发[2009]103号)
在税收方面,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经批准5年 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功能,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物流公司,自物流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对纳入国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实行差额纳税。物流企业进口物流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物流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设备投资的10%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抵免应纳税额。物流企业并购重组,全额返还并购重组涉及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
(七)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发[2009]80号)
1.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以上所称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3.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4.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5.以上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地方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1〕118号)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期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十二五”期间,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内政发[2011]116号)
3.对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经批准可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内地税字〔2013〕93号)
4.对符合条件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经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32号)
5.对承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经批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1号)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68号)
7.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20号)
8.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财税〔2012〕13号)
(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承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9]151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三)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
(四)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0日